中国化妆品广告:上海广告协会制定了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法规的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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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告协会发布了新的化妆品广告标准,以响应国家对于新实施的化妆品法规的修订。

中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CSAR) 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取代了自 1990 年起实施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CHSR)。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旨在通过加强对化妆品的监督和管理、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以保障消费者健康。

据此,上海市广告协会表示,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43 条)。

这意味着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这些关键变化中,化妆品被细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两类。

SUC 是指具有特殊用途或功能的化妆品,包括防晒、美白、生发和染发产品等。

企业在为特殊化妆品做广告并宣传时,必须出示由国家药监局颁发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

否则,根据《广告法》第 34 条的规定,企业将不得发布广告。

在 2025 年 1 月之前,生发、脱毛、乳房塑形、健美和除臭产品的广告是被允许的,直至五年过渡期结束才会终止。

在过渡期间,允许企业使用原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文件发布广告。

不得宣传医疗效果

上海市广告协会还强调,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效果。

特别强调了化妆品广告中不能含有中医术语,如“中药”“中草药”

该协会着重说明,诸如“中药去屑洗发水”等短语不得用于描述化妆品的功效因为这可能误导消费者对化妆品使用功能和范围的理解。

但是,该协会明确指出,公司可以宣传产品使用了中药材,例如人参或灵芝。

化妆品广告在使用与性能、功能、销售数据有关的信息时,必须遵守《广告法》第 8 条、第 11 条的规定。

该协会表示,在引用第三方调查和统计数据时,必须说明来源。如果相关数据包含应用范围或有效期限,广告也应注明相应信息。

该协会表示,在使用实验或调查结果得出的数据时,必须在广告上清楚注明实验或调查的方法和范围,因为这些信息可能会对消费者正确理解相关广告数据产生重大影响。